【探視權法律實務完整解析】一次看懂探視的法律意義、約定方式、裁定流程與常見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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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情況下,非主要照顧者是否仍能與孩子維持聯繫?探視權就是在合理安排非主要照顧者與孩子見面的規定。以下將從法律依據、約定內容、法院實務、違反探視權約定的後果與常見問答,為你完整解析。

    一、什麼是探視權?

    1、探視權意義

    當父母離婚,或長期分居(未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)時,未成年子女若由其中一方照顧,另一方雖未與子女同住,仍有權利也有義務與子女保持親密互動,這種與非同住子女建立親子關係的安排,法律上稱為「會面交往」,也常被稱為「探視權」。

    根據《民法》第1055條之1所揭示的「友善父母原則」,是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,應促成未成年子女能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穩定聯繫與良好互動。換言之,探視權的存在,不僅是父母行使親職的權利,更是一種孩子自身的權利,是孩子維持完整親子關係、獲得情感支持與安全感的重要保障。

    2、可以探視到幾歲?

    依照《民法》的規定,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即具完全行為能力,因此探視權的適用原則上會持續到子女滿18歲為止。這是因為18歲被視為子女已具備自主判斷與決定人際互動的能力。

    不過,若子女已年滿16歲,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探視爭議時,會更重視其自主意願。當子女對探視對象、頻率或方式有明確想法甚至拒絕探視時,法官通常會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,參酌其年齡、心智及具體情況,將子女意見納入裁判考量。

    3、探視權與監護權的差別?

    項目監護權(親權)探視權(會面交往權)
    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、第1055-1條民法第1055條第5項、第1055-1條
    核心概念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、教育、財產管理及法律代表的全面性權利與義務指未實際照顧子女一方,與子女保持聯繫、會面、通話等的權利
    行使方式與子女共同生活,負責日常照顧、教育、就醫、財務等重要事項固定時間會面(如每二週一次)、通訊、寒暑假較長時間會面等
    通常歸屬法院會酌情裁定給雙方共同監護(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)或由一方單獨監護共同監護之非主要照顧者、單獨監護之非監護方享有探視權
    可否限制或剝奪若監護方有重大不當行為,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法律上保障有探視權,但若有家暴、虐待等情事,法院可限制或禁止

    二、探視約定怎麼寫才有效?

    1、 如何約定?

    • 可於離婚協議中以私下協議方式清楚載明,並經雙方簽署
    • 若協議不成,亦可由聲請法院調解或裁定。

    2、探視內容建議納入下列條款:

    條款類型建議內容範例
    探視頻率與時間每月雙數週週日下午3點至晚上7點
    是否過夜每月雙數週週六早上9點接至週日晚上6點送回
    節日安排端午節、清明節、國慶日、過年等國定假日、寒暑假之分配
    接送方式約定由非監護方至監護方住處接送,並須提前通知與準時到達
    通訊聯絡每週可進行視訊通話2次,每次20分鐘(例如每週一、週四晚上8點)
    臨時變更探視時間如需調整探視日期,須提前3日通知並獲對方同意(例如:LINE、簡訊)
    不遵守探視權處理方式取消下次探視權等違約約定

    3、撰寫上的注意事項

    • 探視約定須具體可執行,切勿僅寫「得探視」、「之後再協議探視」等模糊用語,否則若主要照顧者不讓另一方探視,會衍生更多訴訟及糾紛。
    • 建議以白紙黑字書面方式簽署。
    • 留存相關訊息紀錄(如LINE對話、簡訊)作為未來證據。

    三、法院如何裁定探視權?

    1、常見聲請法院裁定的情形

    • 父母雙方無法就探視方式達成共識。
    • 一方拒絕讓對方探視子女。
    • 原有探視安排實施困難或對子女有不利影響。

    2、 裁定流程簡介

    當事人聲請 → 家事調解 →(調解不成立)→ 法院審理 → 法院裁定探視方案 → (對方不配合) → 聲請強制執行
    

    3、 法院裁量考量重點

    •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優先考量。
    • 子女年齡、性別、人數、健康與意願。
    • 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    •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、是否鼓勵子女與對方互動。
    • 家事調查官、社工或心理師的建議報告。
    • 是否有家暴、吸毒、酗酒、精神障礙等風險因素。

    4、 常見裁定類型

    • 固定式探視:如每週一次短時間會面、每兩周一次二天一夜的過夜會面。
    • 限制式探視:於社福機構、或須第三人陪同的短時間會面。
    • 停止探視:如探視方明顯危害子女身心健康(如家暴等行為),法院得暫停探視。

    四、拒絕探視可能觸法?

   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案後,若一方不配合會面,拒絕讓另一方探視小孩,處理方式如下:

    1、履行勸告

    《家事事件法》第187條第1項規定:「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,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,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,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。」

    履行勸告是透過法院發函調查、確認探視權的履行情況,了解無法履行的原因,並勸告履行,此制度雖然沒有強制力,但透過法院柔性的勸告方式,尋求以和平的方式讓會面交往(即探視小孩)可以順利進行,實務上這類柔性介入方式常能發揮不錯的效果。

    但如果對方收到履行勸告之函文,仍不配合交付子女或履行會面交往,還是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要求對方履行,履行勸告並非強制執行的前置程序,故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跳過履行勸告之方式,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


    2、強制執行

    實務上常見部分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勸告毫不理會,或探視權人評估「履行勸告」效果有限時,也可以選擇直接跳過該程序,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
    (1)、間接強制

    依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8條規定,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法院通常會先行發函通知對方在一定期間內應配合履行,若對方仍拒不配合,法院可對不履行義務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~三十萬元的怠金。若對方持續違反命令,法院可再次裁處怠金或管收,直到其履行為止。

    (2)、直接強制

    若對方經間接強制的方式仍不配合履行,法院得以直接強制的方式要求對方交付子女。

    依據《家事事件法》第195條第1項規定:「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,宜先擬定執行計畫;必要時,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,並請求警察機關、社工人員、醫療救護單位、學校老師、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。」,直接強制之執行方式過程應仔細擬訂計畫,要求警察、社工、學校老師等配合執行,以最安全、照顧子女身心狀況之方式執行。

    五、探視權可以修改或終止嗎?常見原因與實務依據

    1、 可以修改或終止對方的探視權嗎?

    當父母之間就子女探視安排產生爭議時,應以子女的身心狀況為最高原則。然依據法律,主要照顧方並無權單方面終止探視方的探視權,應循合法程序處理,而非私自剝奪對方與子女聯繫、會面的機會。

    若探視方於探視過程中有不當行為,例如對子女施以精神控制、灌輸偏頗觀念、出言辱罵、肢體暴力等,照顧方應理性應對,並蒐集完整的證據,例如錄音、錄影、醫療診斷書等,向法院提出「改定會面交往方式」的聲請。

    2、「改定會面交往方式」常見聲請理由

    • 子女已長大,生活作息與原約定或裁定探視安排不合。
    • 探視對子女造成身心問題或身體傷害。
    • 探視方有明顯不當行為(酗酒、施暴等)。
    • 任一方搬遷,探視變得困難。

    3、法院審酌方向

    • 需提出客觀情形改變之事證。
    • 變更探視方式是否有利於子女。

    4、可附上之證據資料

    • 照片、錄音、醫療診斷證明等資料。
    • 子女書面或影像意見(若具表達能力)。

    六、探視權常見Q&A|實用情境快速解答

    Q1:對方從未來探視,怎麼辦?

    • A:記錄缺席情況,可為日後聲請變更探視方式變更監護權人的證據。

    Q2:可以自願放棄探視權嗎?

    • A:探視權不僅是父母行使親職的一部分,更是未成年子女維繫與雙親情感連結的重要權利。因此,除非有重大不利子女的具體事實存在,例如遭受虐待、性騷擾、暴力等事實,否則以書面約定放棄探視權是無效的,即使在離婚協議中載明放棄探視權,仍可向照顧方請求探視,或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。

    Q3:子女生病是否可延後探視?

    • A:照顧方應提供診斷證明或相關證據,並與探視方協商補行探視的時間,若照顧方持續以子女生病等理由拒絕對方探視,可能被判定為不友善父母,探視方可依此作為日後聲請變更探視方式變更監護權人的證據。

    Q4:對方不付扶養費,可拒絕讓對方探視嗎?

    • A:答案是否定的。探視權與扶養費雖同為父母的法定權利及義務,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制度,彼此不應混為一談。

      探視權屬於探視方與子女維繫親情的重要權利,而扶養費則是基於子女生活所需而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。即使探視方未依約或未依裁定支付扶養費,其探視權也不會因此被自動中止或剝奪,仍受法律保護。

      因此,照顧方不得以「對方未繳扶養費」為由,逕行拒絕其與子女會面交往。若任意阻止探視,反而可能構成違反探視約定,探視方可能依此聲請改定探視方式、聲請履行勸告、強制執行。

      若探視方長期怠於支付扶養費,應另循法律程序處理,例如聲請強制執行之方式追討,查扣探視方的薪資或財產,切勿以拒絕對方探視為手段處理。畢竟探視的核心目的,是保障子女能與雙親維持穩定且有品質的關係,而非成為施壓對方付錢的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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