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訴訟流程解析|從起訴到判決,律師帶你完整掌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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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婚姻出現重大裂痕、難以修復時,離婚往往成為當事人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人生選擇。然而,「離婚」不僅是一個情感斷裂的結果,更可能開啟漫長的法律程序。

    本文將結合律師實務經驗,解析離婚訴訟的流程、調解制度與法院判決常見理由,幫助正在思考或面對離婚訴訟的你了解法律流程。

    一、離婚的三種途徑:協議、調解、訴訟

    1、 協議離婚(民法第1050條)

    協議離婚是離婚的最簡便方式,雙方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,並由兩位年滿20歲以上之證人簽名,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優點是省時、省錢、程序快速,且能避免訴訟所帶來的情緒與金錢消耗。

    不過,實務上協議離婚常因以下原因破局:

    • 其中一方拒絕簽字拖延時間
    • 雙方對財產分配、監護權、扶養費等條件僵持不下
    • 一方利用離婚作為談判籌碼,要求不合理條件

    因此,當協議不成,訴訟就成為必要的替代方案。

    2、調解離婚

    調解離婚,是指在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,夫妻雙方針對離婚與相關附帶事項(如監護權、扶養費、剩餘財產分配等)達成協議,並由法院製作「調解筆錄」,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法律效力,可直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
    3、訴訟離婚(民法第1052條)

    依《民法》第1052條規定,訴訟離婚必須有法律所列舉的「法定事由」,例如:

    1. 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
    2. 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
    3. 長期惡意遺棄
    4. 精神疾病無法治癒
    5. 雙方感情破裂,難以維持婚姻關係(抽象條款)

    ⚠️ 實務上,法院對「婚姻難以維持」的判斷相對嚴格,必須提出具體證據支持。因此,一般民眾若未經法律專業協助,容易在訴訟中處於劣勢。

    4、協議離婚、調解離婚訴訟離婚的差異比較

    類型需要法院介入?是否需有法定事由?法律效力適用情境
    協議離婚雙方簽署協議、2位證人簽名 → 辦理戶政登記即生效完全合意
    調解離婚向法院聲請調解,調解筆錄等同確定判決,可向戶政辦理離婚登記有意離婚但部分條件未談妥
    訴訟離婚是(民法第1052條)確定判決可向戶政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無共識、有爭議且對立

    二、離婚訴訟流程完整解析

    以下為離婚訴訟流程說明:

    1、起訴前準備

    • 法律諮詢:先評估是否符合離婚事由,釐清自身目標(是否爭監護權?要不要向對方要財產?)
    • 證據蒐集:如對話紀錄、LINE截圖、報警紀錄、驗傷單
    • 準備起訴狀:詳細說明離婚主張、原因、過程,離婚起訴狀之內容須具體、明確,並提出詳細的證據,引用相關法院判決,若不知道如何撰寫,建議尋求專業離婚律師協助。

    2、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

    • 通常由夫妻結婚後通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
    • 須繳交裁判費:第一審離婚訴訟,裁判費為新台幣4,500元。訴訟內容同時包含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(親權),裁判費為新台幣6,000元。

    3、法院安排調解程序(家事事件法第23條)

    • 家事事件法規定須先進行調解(除死亡宣告、收養、保護令等),調解不成立才進入正式審理
    • 地點:法院家事調解中心。
    • 法院會指派具備專業背景的人士擔任調解委員,包括:擅長家事案件的律師、諮商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、熟悉家事調解實務的專業人士,或具有法律、教育、心理輔導等相關專業經驗的人員。協助民眾在家事事件中妥善處理爭議。
    • 若雙方達成協議,可製作「調解筆錄」,與法院判決有相同效力,可單方持調解筆錄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,不用偕同對方一起辦理。

    📌 實務提醒:許多當事人忽略調解的重要性,但此階段若策略正確,常可快速解決爭議,避免多年訴訟。

    4、法院訴訟程序

    • 雙方各自陳述主張,提出證據
    • 法官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「可歸責性」與「婚姻維繫可能性」作綜合判斷
    • 審理過程通常會進行多次開庭(每次間隔約1-3個月)

    5、法院判決

    • 若法院認為婚姻有難以維持之事由,會判准離婚
    • 判決確定後(雙方有20日之上訴期間,期間內無上訴即判決確定),可持「判決書」及「確定判決證明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

    Q:離婚訴訟通常需要多久?

    一個審級平均時間:約 6 個月至 1.5 年

    實際長短取決於以下因素:

    影響因素說明
    是否調解成功若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,可快速結案(1-3 個月)
    爭點是否複雜涉及監護權、剩餘財產分配、扶養費,會拖長時間
    雙方是否爭執激烈雙方提出的爭點、調查證據聲請、證人作證次數越多,開庭次數即會增加
    法院案件量案件量較多法院如台北、新北、桃園、台中,案件較多時等候期長

    三、家事調解的制度與策略

    📘 法律規定

    《家事事件法》第23條明定,離婚訴訟「應先行調解」,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正式訴訟。此設計目的在於:

    • 減少對立,爭取調解機會
    • 減輕法院訴訟負擔
    • 由公正、專業之第三方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達成共識、解決紛爭

    🛠️ 調解程序

    • 當事人可自行到場或由律師陪同
    • 雙方針對離婚條件、剩餘財產分配、子女監護、探視權、扶養費等事項協商
    • 若調解成立,法院會製作「調解筆錄」,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

    🎯 調解策略、建議

    • 評估自身底線與可讓步空間
    • 此階段若聘請律師協助,律師可先擬定調解方案、說明法律規定、分析風險與利弊,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

    四、法院判決的重點與舉證技巧

    🏛️ 法院如何認定「是否符合離婚事由」

    (一)、法定的具體離婚事由(民法第1052條第1項):

    一、重婚。

    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
    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
   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
   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
   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
   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
   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
   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

    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    (二)、概括的離婚事由(民法第1052條第2項)-實務上最常用的事由

  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    1、可依據此條請求離婚的請況

    • 只有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依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規定,我國採「破綻主義」,當婚姻關係已出現重大破裂且難以維繫時,只有在配偶其中一方無須對婚姻破裂負責的情況下,該無責方才能向法院請求離婚;反之,有責方不得主張離婚。
    • 雙方都有過失時,雙方皆可請求離婚 依據新的最高法院見解,當婚姻出現重大破綻,且該破綻夫妻雙方均有責任時,雙方雖皆須對婚姻之破裂負責,可各自依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,無須比較過失責任之輕重。

    2、實務常見理由整理如下:

    • 不工作、不分擔家務、言語侮辱

      先生於婚後完全未盡夫妻共同經營家庭生活之義務,不僅未外出工作,也未分擔家務、料理餐食或照顧子女,僅整日待在二樓看電視、睡覺,生活態度消極。此外,因精神疾病所致,先生無法與太太正常溝通,甚至對太太出言辱罵,曾以「你怎麼沒被車撞死啊」等惡毒語言詛咒原告。雙方已無誠摯、互信、互諒、互愛等婚姻基礎,顯難繼續維持婚姻關係,故判准離婚。

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判決

    • 外遇、長期分居

      先生於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展逾越一般友誼之關係,違反夫妻忠誠義務,嚴重破壞雙方感情與信任,事後不僅未悔改,反而繼續與第三者往來,並遭揭發曝光於媒體,使太太身心受創,婚姻破綻加劇。雙方長期分居,先生亦未積極修復關係,致雙方已無共同生活可能,婚姻難以維持,且破綻可歸責於被告。太太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聲請離婚,應予准許。

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32號判決

    3.分居可以請求離婚嗎?

    分居本身並不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離婚事由,但在某些情況下,長期分居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離婚的概括事由,以下舉實際案例說明:

    ✅ 案例:分居超過兩年、無實際往來 → 判准離婚

    自民國104年12月底起,雙方已分居長達約兩年半,這段期間幾乎沒有實質聯絡與互動,感情日漸疏遠,關係漸行漸遠。雖然一方仍表示想要維持婚姻,但並未提出具體或有效的修復方法。法院認為,雙方婚姻已出現嚴重破裂,且已無回復可能,依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看,這種情況下,即使是第三人也會選擇結束婚姻。綜合整體事證,雙方對婚姻破裂均有責任,彼此責任程度相當,法院因而判准離婚。【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24號判決

    ❌ 案例:雖分居,但配偶仍有返家意願 → 判決不准離婚

    原告主張是因被告離家分居,導致婚姻破裂,認為對方責任較重。但法院審理時,被告明確表示不願離婚,並希望回家與原告繼續共同生活,卻被原告當庭拒絕,並堅持繼續離婚訴訟。因此,法院認為原告的責任較被告高,因此責任較重的原告不能向責任較輕的原告請求離婚。【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判決

    📂 常見舉證資料

    • LINE對話紀錄(例如暴力、威脅、羞辱語句)
    • 醫療診斷證明(精神疾病、受傷紀錄)
    • 報警紀錄、驗傷單
    • 錄音檔(例如暴力、威脅、羞辱的對話)

    五、離婚訴訟中常見附帶請求

    👶 子女監護權與探視安排

    法院會依「子女最佳利益」原則處理,考量因素包括:

    • 誰實際照顧子女時間較長
    • 雙方經濟能力與教養態度
    • 子女年齡、意願(已滿7歲得表達)

    💰 扶養費

    • 依據雙方收入、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-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
    • 法院裁定非主要照顧者支付子女之扶養費至子女18歲成年

    💼 剩餘財產分配

    可請求「剩餘財產分配」,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:

    • 列清各項財產(不動產、存款、保險等)
    • 核算差額 → 由少的一方向多的一方請求

    六、芝芝律師成功案例分享

    芝芝律師替當事人爭取到離婚、小孩監護權、扶養費,讓當事人告別不合適的婚姻關係,並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:

    離婚勝訴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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