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麼是離婚協議書?為什麼這麼重要?
📌 法律依據:《民法》第1050條
「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」
依據《民法》第1050條規定,雙方得以書面協議離婚,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,並應由雙方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也就是說,離婚協議書是合法離婚的前提之一,非單憑口頭即可生效。
離婚協議書的重要性不僅在於登記後才生效,更在於:
- 清楚記載雙方權利義務,避免未來爭議
- 對子女扶養、監護權、財產分配作出具體約定
- 在日後爭執時作為證據,若離婚協議書經公證可作為強制執行依據
因此,離婚協議書不只是「形式」,而是雙方理性分開、保障彼此的重要文件。
二、離婚協議要不要公證?
離婚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,依情況可分為兩類來看待:
1、【法律上是否「必須」公證?】
依據《民法》第1050條,協議離婚的要件為:
- 雙方書面協議離婚,離婚協議經二個證人簽名
- 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
📌 結論:離婚協議書「不必」經公證,只要符合上述條件,離婚就具有法律效力。
2、【是否「建議」公證?】
雖然法律不強制,但在以下情況,建議將離婚協議書辦理公證:
🔹 約定內容涉及財產移轉或高額金錢給付
離婚協議書中涉及不動產(房屋、土地)移轉、高額扶養費或一次性資產分配,若對方日後反悔,要求對方履行需耗費高額律師費、裁判費。
👉 若經公證,且公證書有**「逕受強制執行條款」,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**,不須經由訴訟程序。
🔹 擔心對方反悔或否認協議效力
有些案件中,一方表面配合離婚,實際上日後否認曾簽協議,甚至主張被脅迫才簽署。
👉 公證程序中,公證人會查核雙方身分、意願、內容,能有效防止對方主張離婚協議無效。
3、離婚協議公證流程簡述
- 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草稿、身分證、印章
- 前往法院公證處、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
- 公證人核對雙方意願、條款內容、確認有二位以證人簽名、離婚雙方親自簽名
- 完成公證,取得具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書正本
💡收費標準依據財產金額、件數有所不同,通常需數千至萬元不等,可參考公證費用標準表。
三、離婚協議書應包含哪些關鍵內容?
一份完整的離婚協議書,應包含下列六大項目:
1、基本身分資料
雙方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等,明確確認雙方身分。
2、離婚聲明(離婚意思表示)
雙方應明確表示係基於自願協議離婚,並無任何一方遭受脅迫,雙方對婚姻無維繫可能,認同以和平方式結束夫妻關係。範例條文:
因雙方難偕白首,經雙方同意離婚,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訂立本兩願離婚協議書, 並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。約定事項如下:
📌 建議明確載明離婚生效日,以免後續爭議,範例條文:
本兩願離婚協議書簽訂並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後,雙方婚姻關係消滅。
3、監護權(親權)安排
如雙方育有未成年子女,應就子女之監護權歸屬、重大事項之協商方式予以清楚約定,內容可包含:
🔹 監護權歸屬方式
- 單獨監護:由一方擔任監護人,對子女行使及負擔親權。
- 共同監護:雙方仍共同擔任監護人,重要決策須共同協商。
🔹 重大事項的協議
📌 單獨監護,可附加以下約定,以保障非監護方的知情權與參與權,範例條文:
未成年子女◯◯◯之權利義務由◯◯◯單獨行使及負擔。惟關於未成年子女◯◯◯之教育選擇、重大醫療處置、出國、戶籍遷徙等,◯◯◯(監護人)應事先通知他方,並盡力協商。
📌 共同監護,須約定哪一方為主要照顧者,範例條文:
未成年子女◯◯◯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。雙方約定由◯◯◯擔任該子女之主要照顧者。
4、探視權約定
探視權安排應具體化,包括頻率、時間、地點、接送方式與例外狀況處理,以利日後執行:
🔹 基本探視安排
例:非主要照顧者得於每週六上午10時至晚上7時探視子女,由非主要照顧者至主要照顧者住處接送子女。
🔹 國定假日、寒暑假探視安排
例:端午節、清明節、國慶日、過年等國定假日、寒暑假之探視分配,例如單數年的小年夜至初二由非主要照顧者探視,初二至初五由主要照顧者照顧;雙數年則相反。
🔹 緊急或臨時變更處理
如因天災或子女生病無法探視,應提前通知並另行安排補足探視時間。
📌 建議條文越具體越好,否則實務上容易產生執行爭議,可參考詳細的探視權文章。
5、扶養費給付約定
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與教育需求,應明確約定扶養費之金額、給付頻率、給付方式及年限:
🔹 金額與頻率
◯◯◯應自離婚日起至未成年子女◯◯◯成年日止,按月於每月◯日前支付未成 年子女◯◯◯扶養費新臺◯◯◯元。
📌 扶養費的行情是多少?
通常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「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,最新公布為112年度資料:
- 臺北市:約 34,014 元
- 新北市:約 26,226 元
- 桃園市:約 25,235 元
依此基礎估算子女實際經常支出,非主要照顧者應支付「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之一半,約新台幣12,000~15,000元。
📌扶養費可請求多久?
法律規定扶養義務應持續至子女成年(2023 年起成年年齡為 18 歲),但雙方可協議延長至子女完成大學為止。
🔹 給付方式
例:扶養費用應匯至以下銀行帳戶:台灣銀行◯◯分行,帳號:00-0000000000,戶名:◯◯◯(監護方),若一期未付,視為將來之12期到期。
🔹 特別支出安排
例:雙方同意子女重大醫療費用或特殊教育費用(如留學)得另行協議分擔。
📌 建議保留每月匯款紀錄,以作為未來發生糾紛時之證據。
6、財產分配
婚姻期間財產分配是協議離婚最常引發爭議的部分,雙方若結婚時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,依我國《民法》規定即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這表示婚後雙方所取得的財產,在離婚時有可能涉及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的問題,因此,在離婚協議書中,若雙方已經協議妥當各自名下財產的歸屬或處分方式,務必明確載明雙方「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以免將來一方反悔主張尚有剩餘財產可分,進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爭議,常見需要分配的財產項目如下:
🔹 財產分配內容
類別 | 內容 | 分配方式 |
---|---|---|
不動產 | OO市OO路OO號建物、土地 | 歸屬女方,男方應於OO日前完成過戶 |
汽車 | 車牌號碼ABC-1234 | 歸屬男方,辦理離婚登記後保險與稅費由其負擔 |
存款 | 台新銀行帳戶XXXX | 雙方平均分配 |
保險 | OO人壽OO保單 | 各自歸屬要保人所有 |
📌 提醒:
財產分配涉及的不僅是名下財產歸屬,還包括婚後財產是否有贈與、債務、保險利益、資產增值等計算問題,處理起來往往較為複雜。若雙方對財產無法達成一致共識,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以保障權益並避免未來訴訟風險。
四、常見錯誤與風險提醒
根據芝芝律師處理的家事案件經驗,下列錯誤在離婚協議書中屢見不鮮,請務必避免:
- 條文太簡略:如僅寫「探視由雙方協議」,根本無法執行,日後遇到對方阻止探視,還是需要提起訴訟爭取探視權
- 約定不符法律規定:如單方放棄探視權,法院仍會認定無效
- 扶養費未明確金額,只寫「實支實付」:每月要拿收據向對方請款,非常痛苦且麻煩
📌 建議:若不確定離婚協議書怎麼寫,應委由專業律師協助擬定,減少未來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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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
- 剩餘財產分配約定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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