📌 案件重點
原告購買被告公司建造之建物,交屋後發現多處瑕疵。雙方雖曾會勘並由被告公司承諾修繕,但被告公司最終未修繕。原告遂委託律師提起訴訟,主張建物存在重大缺失,依法請求修繕費用。
⚖️ 法院見解
法院認定建物確有瑕疵,被告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不可歸責於己。
被告公司構成「不完全給付」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法院判決被告公司須給付原告 新台幣 3,463,514 元,並自訴狀送達翌日起,按年息 5% 計算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。
👩💼 律師觀點
本案凸顯購屋後若發現建物瑕疵,買受人可依 民法「不完全給付」 規定,請求修繕費用或賠償。重點在於:
保存證據:瑕疵照片、會勘紀錄等,都是法院採信的關鍵。
舉證責任:建商若主張瑕疵不屬可歸責事由,必須提出證明。
法律保障:若建商未履行修繕承諾,法院仍可判決賠償,以保障購屋者權益。
✅ 判決成果
經由芝芝律師協助,原告勝訴,成功獲判高額修繕費用及利息,並准予假執行,快速保障其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