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?婚前財產要不要分?繼承、贈與算不算?本文完整解析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包含制度比較、計算範例、稅務影響與FAQ,帶你一次看懂離婚或配偶死亡後的財產分配規則。
一、夫妻財產制的三種選擇
在台灣的婚姻制度中,夫妻財產歸屬問題長期是爭議重點。法律制度的設計,正是為了兼顧「財產自主」與「公平保障」。依《民法》規定,夫妻可以自由約定財產制,若未約定,則自動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。三種制度的核心差異如下:
共同財產制
當夫妻選擇 共同財產制 時,除了特有財產(民法第1031之1)夫妻婚前婚後財產都是共有,而在婚姻關係消滅時,分配的方式為:
- 各自取回:夫妻各取回其「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」與其「特有財產」。
- 其餘財產: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,並在扣除共同債務後,由雙方平均分配,各得二分之一。
📌 特有財產的範圍 包括:
-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(例如個人衣物)。
-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工具或設備。
- 夫或妻所受贈與,但若贈與人以書面明確表示屬「特有財產」,則不列入共同財產。
分別財產制
依《民法》第1044條規定:「分別財產,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,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」
換言之,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,不論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,都屬於各自所有,彼此分開計算,沒有共有的情形。即使日後婚姻關係消滅,雙方也 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,僅能各自保有名下的財產。
由此可見,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的最大差異,在於夫妻一方死亡時的處理方式:
- 在法定財產制下,生存配偶仍可先主張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再參與繼承。
- 但在分別財產制下,因沒有剩餘財產分配機制,生存配偶只能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參與遺產分配。
法定財產制(現行預設)
這是我國現行預設制度。夫妻在婚姻存續中,名下財產仍屬各自所有與管理,非共有。但當婚姻關係消滅、配偶一方死亡時,雙方計算婚後財產扣除債務的差額,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。此制度兼顧財產的獨立性與婚姻公平性,特別保障專職家務勞動者的權益。但缺點是計算過程繁瑣,往往需要提出財產清單、調取銀行紀錄、不動產謄本等資料。
二、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?
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會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發生。法定財產消滅之計算時點如下:
離婚
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,一旦婚姻關係消滅,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配偶請求差額。
- 協議離婚:以登記日為基準
- 判決、法院調解、和解離婚:離婚訴訟起訴日為基準
一方死亡
如果夫妻一方死亡,生存配偶可在繼承程序中,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。這不僅保障生存配偶的生活,也能降低遺產稅負擔,因為分配後的金額可先行扣除。實務上這常被用來規劃遺產與稅務。法定財產消滅之計算時點以「死亡」日為基準。
財產制變更
如果夫妻雙方合意改採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,或法院裁定變更制度時,原有的法定財產制消滅,以「合意改用其他財產制之日」、「裁定確定日」為基準。
三、法定財產制的財產分配計算方式
1. 計算公式
夫妻婚後剩餘財產 = 現存婚後財產 − 婚姻存續中債務
雙方各自計算剩餘財產,再比較差額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,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。
2. 婚後財產範圍
納入計算的通常包括:
- 不動產:房屋、土地,價值以基準日價值計算。
- 動產:存款、汽車、基金、股票、保險等
類型 | 價值計算時點 |
---|---|
存款 | 基準日的存款餘額 |
汽車 | 基準日的市值 |
基金 | 基準日的持有單位及淨額 |
股票 | 基準日的持股數及收盤價 |
保險 | 基準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|
- 婚前財產於婚後產生的孳息:例如婚前買的股票,婚後產生的股利。
- 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:例如婚後財產清償婚前的房貸。
- 為了減少婚後財產,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減少婚後財產,例如:離婚前5年內變賣婚後買的房子,可以追加計算。
3. 不計入計算之財產
- 婚前財產。
- 婚後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。
- 婚後取得慰撫金。
4. 債務扣除
- 婚後債務,例如:婚後購買房子的房屋貸款。
- 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,可以納入婚後債務計算。
- 因繼承、無償取得、慰撫金清償婚後債務,可以納入婚後債務計算。
5. 計算範例
- 丈夫剩餘財產 = 600 萬
- 妻子剩餘財產 = 200 萬
- 差額 = 400 萬
- 妻子可請求 = 200 萬
此例顯示,即使妻子名下財產較少,仍能透過制度獲得公平保障。
四、財產分配調整的原因與例外
雖然原則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,但如果剩餘財產計算結果,法院考量以下因素,平均分配顯然不公平時,可依個案調整:
-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間之家事勞動
- 子女照顧養育
- 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
-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
-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
- 雙方之經濟能力
如果一方不務正業、不協助家務,游手好閒,法院可依實際情況調整剩餘財產分配差額。
五、財產分配請求的期限多久?
依《民法》第1030-1條第5項:
- 知道後兩年內:自知悉剩餘財產差額起算,必須在兩年內主張,否則失權。
- 最長五年:自法定財產制消滅之日起算,逾五年無論是否知情,權利均消滅。
例如:離婚後若知道對方婚後財產較多,拖延超過兩年未提訴訟,就不能再要求分配。
六、離婚財產分配的稅務影響
遺產稅
若一方死亡,生存配偶可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再進行遺產分配。因為剩餘財產分配屬於「夫妻間財產清算」,不計入遺產,因此能降低遺產稅負擔。這是財富規劃中常見的重要手段。
土地增值稅
若一方死亡,如果配偶是透過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取得被繼承人的土地,雖然當下土地移轉「不課徵」土地增值稅,但日後出售時,稅捐機關會追溯到原本被繼承人最初取得土地時的地價來計算。
相反地,若是以「繼承」方式取得土地,則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準是「被繼承人死亡當年的公告現值」。因此,兩種方式日後出售時的土地增值稅計算差異很大。
舉例來說:
- 原地90年公告地價:100萬
- 100年公告地價:200萬(此年被繼承人死亡)
- 114年公告地價:300萬
若配偶透過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取得土地,再出售時,增值額是 300萬-100萬=200萬。
但若是「繼承」取得,增值額則是 300萬-200萬=100萬。
七、常見問題 FAQ
Q1:婚前財產算不算進剩餘財產分配?
👉 原則上 婚前財產不列入,因為剩餘財產分配僅針對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」的財產。但若婚前財產在婚後有 增值,而該增值與夫妻共同努力有關(例如用婚後收入還房貸、共同裝修),則增值部分可能計入。例如:婚前買的房子價值 500 萬,婚後共同償還房貸與裝修導致增值到 700 萬,這 200 萬的增值可能納入分配。
Q2:全職家管或沒有收入的一方,真的能分到財產嗎?
👉 可以。家庭勞務也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貢獻。就算沒有薪資收入,透過照顧子女、維持家庭,也間接幫助另一方累積財產,因此享有剩餘財產分配權。這就是制度設計的核心目的。
Q3:繼承或贈與的財產要算嗎?
👉不算。因為繼承與贈與所取得的財產,與配偶無關,不會計入剩餘財產。
Q4:剩餘財產分配要在多久內提出?
👉 法律有 請求期間 限制:
兩年內:自知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,兩年內必須主張。
最長五年:自婚姻關係消滅起算,超過五年即使後來才發現,也不能主張。
⚠️ 因此建議離婚或配偶死亡後,應及早進行財產清算、主張權利,避免喪失權利。
Q5:如果對方隱匿或轉移財產怎麼辦?
👉 法院可依職權調查,包括調閱金融機構帳戶、不動產資料。如果一方未能合理說明財產去向,法院可能依《民法》第1030-3條將故意減少的婚後財產追加計算。此外,當事人也可以先聲請 假扣押或假處分,凍結對方財產,避免訴訟期間脫產。
Q6:離婚協議書裡能不能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?
👉 可以。若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 明確記載放棄,日後就不得再主張。但若未記載,則仍可以在時效內請求。因此,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,要仔細確認內容是否包含此條款。
Q7:離婚後才發現對方有財產沒列入,還能主張嗎?
👉 如果尚未超過請求期間(離婚後五年內),仍可補充請求。但若已放棄權利或超過時效,就喪失請求權。這也是為什麼 蒐集財產資料、掌握證據 在離婚過程中特別重要。